信息來源:市安監局信息提供日期:2019-01-09 16:19:00
深安〔2019〕1號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堅戰,現將第九批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鑫合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2018年8月15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鑫合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
2.福力特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案
2018年11月1日,坪山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福力特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坪山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1月22日,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5.5萬元罰款。
二、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3.深圳市東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電焊操作工無證上崗案
2018年10月31日,龍崗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東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樓車間一名電焊操作工(莫某某)在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未依法按時復審的情況下,被安排從事電焊作業,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龍崗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4.深圳市愛得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等系列違法行為案
2018年9月19日下午,羅湖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愛得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樓車間四臺沖、剪、壓機械設備未設置安全防護裝置,一樓車間危險化學品未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及作業場所未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其系列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羅湖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1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綜上,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8.5萬元罰款。
三、職業衛生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5.深圳市廣德泰電路板有限公司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案
2018年8月30日,寶安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廣德泰電路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五第二款的規定。寶安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6.深圳市增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等系列違法行為案
2018年11月6日,光明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增強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系列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光明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七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0.3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0.3萬元罰款。綜上,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9.6萬元罰款。
四、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
7.福海街道深圳市國際會展中心一期C4會展廳工地“7·2”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案
2018年7月2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區深圳市國際會展中心一期C4會展廳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深圳金鑫綠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綠建公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未確保從業人員掌握鋼梁安裝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嚴格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如實地向政府相關部門及中建鋼構廣東有限公司報告該起生產安全事故,且存在謊報事故和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建鋼構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鋼構廣東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確保從業人員掌握鋼梁安裝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對金鑫綠建公司有效的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及時發現事故區域的事故隱患并督促金鑫綠建公司進行整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金鑫綠建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設未認真督促、檢查鋼梁安裝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同時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如實地向政府相關部門及中建鋼構廣東公司報告該起生產安全事故,且存在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建鋼構廣東公司總經理王某奎未認真督促、檢查鋼梁安裝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以消除事故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建鋼構廣東公司項目經理鐘某春未對金鑫綠建公司進行有效的統一、協調管理,未及時發現事故區域的事故隱患并督促金鑫綠建公司進行整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寶安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對金鑫綠建公司處以122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建鋼構廣東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對金鑫綠建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設處以10.8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建鋼構廣東公司總經理王某奎,處以9.36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中建鋼構廣東公司項目經理鐘某春處以0.1萬元罰款。
各區、各部門在今后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中,要繼續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依法從嚴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各區、各部門要迅速將此通報發至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對照檢查,做到舉一反三,警鐘長鳴,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
特此通報。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