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市安監局信息提供日期:2019-01-14 18:23:00
深安辦〔2019〕2號
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有效管控城市安全風險,根據市政府辦公會議要求,市安全監管局會同市住房建設局等單位組織對涉及安全評價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進行了認真梳理,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工作建議,形成了《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見附件),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在相關工作中參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月2日
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
為規范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有效管控城市安全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結合我市情況,梳理形成本工作指引。
一、依法應進行安全評價的油氣輸送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一)項目范圍
下列建設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評價:
1.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3.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無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的企業;
4.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許可的化工企業。
(二)相關程序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并在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2.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在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用于自行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依法應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設計綜合分析的建設項目
(一)項目范圍
除下列項目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設計綜合分析:
1.油氣輸送管線建設項目;
2.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4.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5.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6.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相關程序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2.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3.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建議開展安全評價代替綜合分析的建設項目
對于依法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設計綜合分析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開展安全評價,對于前述第二條所述建設項目中,如果周邊涉及油氣管線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場所的,為進一步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建議建設單位開展安全評價代替綜合分析,供相關監管部門抽查或審批參考,建議范圍如下:
(一)距離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中心兩側各3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距離城市高壓天然氣管道中心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三)距離城市次高壓天然氣管道中心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四)距離汽車加油站、加氣站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五)距離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含液化烴罐組、大中型倉庫)5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六)距離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含液化烴罐組,不含大中型倉庫)、液化石油氣儲存企業10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七)距離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大中型倉庫,面積≥550平方米)15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附件: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
一、編制依據
安全評價是指以實現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識與分析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做出評價結論的活動。安全評價可針對一個特定的對象,也可針對一定區域范圍。安全評價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研究建設項目用地問題的會議紀要(69)》要求,由市安監局牽頭,市住房建設局配合,對建設項目涉及的油、氣管線等安全評價工作相關規范進行梳理,明確項目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標準和流程,形成全市統一的工作規范。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
二、編制目的
一是對既有法規中安全評價、綜合分析等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流程進行梳理,便于建設單位和相關審批部門開展工作;二是基于風險管控的考慮,對法規未強制要求進行安全評價但與危險化學品場所距離較近容易產生相互影響的項目,建議進行安全評價,并結合相關安全標準劃定項目范圍。
三、編制過程
市安全監管局會同市住房建設局抽調技術人員,認真研究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相關法規標準,經多次討論修改并征求相關專家意見,形成《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
四、重點內容的說明
(一)關于《指引》第一項。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等法規要求,對應開展安全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范圍及工作程序進行了梳理。
(二)關于《指引》第二項。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的要求,對應開展安全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的項目的范圍及工作程序進行了梳理。
(三)關于《指引》第三項。對于周邊涉及油氣管線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場所的建設項目,雖然法律法規并未要求強制開展安全評價,但因其周邊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場所危險性較大,對安全距離的管控要求較高,出于風險管控的考慮,仍建議開展安全評價。相關距離的確定,結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2015)等法規標準中對于安全間距的要求,并基于風險管控的考慮進行適當調整。